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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背景:中国市民社会的孕育与成长


学界普遍认为,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市民社会开始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与建立“小国家、大社会”的民主政治社会格局还有较大的距离,而当前网络参与的迅速发展与我国市民社会的成长存在联系。有学者认为:“从长远来看,随着市民社会的不断成长和现实社会中民间表达机制的不断完善,网络舆论终将由目前的众声喧哗回归自然、回归理性、回归平和,人们对网络舆论在社会表达和政治发展中的期待也将逐渐趋于平淡。”从中不难看出当下网络参与的众生喧哗和无限风光皆源于市民社会发展的不成熟以及当下现实社会中公民参与机制的缺失。同时,更应该看到的是正因为市民社会的初步发育,公民参政维权的意识开始勃兴,在现实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网络的参与和表达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首选。因此,我们认为市民社会的初步发育激发了公民高涨的政治参与热情,但在现实制度安排中参与路径被挤压,在巨大的参与热情的推动下公民选择网络参与来表达诉求、维护权利、影响政策。

        一、中西方话语中的市民社会

        (一)西方市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一词来自英文civil  society,它可以被翻译为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和民间社会,但是所指代内容基本相同。对于市民社会的研究源远流长,在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史中不同时期的学者,对于其概念和定义有不同的指涉。

        在早期的西方政治思想家霍布斯、洛克等人的著作中已经有关于公民社会的论述。洛克认为,社会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国家是处于社会中的人们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形成契约的结果。他指出:“在任何地方,不论多少人这样地结合成一个社会,从而人人放弃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公众,在那里,也只有在那里才有一个政府的或公民的社会。”可见,洛克所谓的国家也是指公民社会,或者具体指公民社会中掌握政治权力的机构——政府。虽然在洛克的政治哲学中还没形成现代意义上的、与国家相分离的公民社会观念,但是洛克关于社会先于国家或外在于国家的观点已经隐含了公民社会与国家是有区别的认识,从而为公民社会理论的形成奠定了一种理论前提。因此可以把洛克的学说看作近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论来源。西方学界市民社会的内涵从黑格尔开始出现转向,黑格尔首次将市民社会看作政治国家的对立物。他关于市民社会的论述集中在其重要著作《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在此书中,他明确地界分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并详细地论述了市民社会的构成、性质和作用等。黑格尔所认为的市民社会是指单个社会成员的联合体,这个联合体是通过成员的相互需要和相互之间的契约关系,通过保障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通过维护他们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它既是与家庭,也是与政治国家相区分的独立领域。马克思有关市民社会的观点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由市场经济“需要的体系”的形成所导致的。它只能建立在“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因而它也只能是一种现代现象。可见,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是与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紧密相连的。现代政治学家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是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本身又由两个领域构成:一是以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系,它包括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商品市场及其控制机制;二是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非官方组织所构成的社会文化系统,它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俱乐部、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

        西方思想家们对市民社会做出了形形色色的界定,从中我们仍然可以总结出它们的共同之处:第一,市民社会所描述的社会领域是与现代的市场经济相联系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第二,市民社会指的是存在于政治国家之外的某种或多种社会资源;第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是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

        (二)当代中国市民社会

        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认定,有学者采用三分法的观点,把市民社会当作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人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由于它既不属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又不属于市场系统第二部门,所以人们也把它们看作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对于当代的中国来说,市民社会建构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理论和实践所关注的焦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良性互动说”,即国家承认市民社会的独立性,为市民社会提供制度性的法律保障,使其具有一个合法的生存基础,并对市民社会进行有效管理。市民社会对于国家来说是一种制约力量,使自己免受国家的干预和侵犯,市民社会中培育多元的利益集团,为民主政治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并可以通过各种非官方安排的渠道对国家的各种政策予以重大的影响,进而逼近民主决策的目标。总而言之,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乃是两者之间的一种双向的适度的制衡关系,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

        从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发展现实来看,改革开放给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契机,伴随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发展,政治体制的民主化改革,思想观念、目标价值体系的解放、更新,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迁,社会利益在分化重组的过程中产生了社会分层,民间组织大量涌现,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政策的意识不断增强,这些推动了当代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市民社会的雏形在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显现。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我国市民社会的建构中也蕴藏着重重困难,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目前由于我国市民社会自主发展、自我约束能力较差,社会资源分配水平不高,权利空间狭小,民间组织自主性不足,官方色彩浓厚,市民社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受到了很大限制,特别是市民社会权利对国家权力缺乏强有力的制约,这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来说也是一个“瓶颈”。

        二、网络参与成为中国市民社会的成长路径

        由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当前承载着政治功能的民间组织力量不足,有影响力的利益集团尚未形成,现实生活中市民社会的发育难以满足公民政治参与的需要。当公民需要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利的时候,找不到合适的途径和出口。公众的内在需求面对社会现实的挤压,急需一个释放的出口,那些急于选择渠道的民众则把网络看成是获得社会关注的“救命稻草”。一旦网络上的呼吁获得普遍的认同,那么就会在网络上甚至现实社会中形成巨大的民意力量推动事件的解决,并常常伴随着政府对于政策过程的反思和调整,从而推动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因此,互联网和网络参与为市民社会发展提供了一条出路,公民的参与热情得到充分的释放。这具体体现在:

        (一)网络空间提供了市民社会民间组织的生存空间

        判断一国市民社会发育是否成熟可以看其民间组织的数量和活跃程度。在我国当前政治体制下,要成立一个现实的民间团体,不但要经过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核和批准,而且还要找一个政府部门作为挂靠,否则该组织就无法取得合法性。即便已经存在的合法性社团组织,由于组织自身自主性的不足,特别是有些群众组织经济上要依靠国家财政支持,社会团体作为独立利益集团向国家和政府表达自己的诉求,参与政策过程或者进行政治监督时能够发挥的作用也相当有限。因此,我国社团组织一直处在党和政府的庇护、管理和监督之下生存。

        相比现实中民间组织设立和运行所遇到的困难,在网络上建立虚拟社群就非常快捷和方便,这两种情形的巨大反差使得近年来网络虚拟社群大量存在,具体的形式有博客、社区论坛、QQ群等。尽管这些网络群体的名称不同、形式各异,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虚拟空间中的自愿聚集、自由交流。一般来讲,这些群体具有典型的组织特征:有相对稳定的参与者(网民),有参与交流的积极分子(网民中的积极分子),有组织管理者(如论坛的版主、管理员),有固定的交流地点(固定的虚拟空间),共同的交流活动,甚至还定期举行网下的聚会活动(版聚)等等。与现实中的各种民间社会组织相比,网络群体具有参与成本低、交流互动效率高、自主性自愿性强等特点,具有更为明显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愿性等公民社会组织的典型特征。正如有学者指出:“互联网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公民参与的机会,增强了公民社会的行动能力,同时中国公民社会为互联网的进一步扩展提供了社会基础——产生了需要交流和沟通的公民组织,双方是互相激发、共同演进的关系。”这些网络社群的存在首先在数量上补充了现实民间团体的不足。其次网络社区中网民踊跃表达他们的思想和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现实世界中社群交往的不足,满足了公民的政治参与需要,激发了其利益表达热情。

        (二)网络参与的自主性满足市民社会的发展需要

        市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社会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性。自主性意味着市民社会的活动主体是自愿、自发的,较少受到国家的干预。尽管改革开放已经三十余年,我国市民社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市民社会自主性明显增强。但总体来看,现存的大多数民间组织在人事、经费、治理结构等方面依然高度依附于政府部门,缺乏自主性。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直接针对民间组织的法律、规章、条例等,其基本价值取向就是管理、控制和约束。第二,政府部门对民间组织的管理,严把入口关,对民间组织的登记和成立设定了过高的门槛。第三,对民间组织实行双重管理。我国目前登记在册的所有民间组织,除了接受政府民政部门等主管机关的监管外,还必须接受其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而且业务主管部门通常还承担着对其主要的管理责任。第四,政府对民间组织的活动经费、范围和内容实行严格的限制。这样的结果导致尽管经过几十年的改革,中国的市民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但是却远未成熟,这种不成熟集中体现在社会团体实体在数量、活动范围、治理手段等层面存在着的不足和缺陷。

        而在网络上建立虚拟社区不需要严格的政治审查,更不需要主管单位,没有了现实中的种种瓶颈,市民社会中自主民间组织得以在网络社会中建立和发展。在网络上,信息的发布和传播接受的控制和监督较少,公民发布自己的声音相对而言更加宽松自由。网络上人人平等的文化氛围有利于公民之间进行真诚的交流和互动,使得观点可以在“自由市场”上交锋。人是群体性的动物,加入不同的虚拟社区,也就是加入了不同的人群共同体,可以享有自己在虚拟社区内的相应权益,表达自己在社区生活中的各种意愿,与社区内的人开展较为自由的交往,享受共同的生活方式。实质上,虚拟空间中的各种社区或人群共同体,既是人的思想的自由结合体,也是志同道合的人的文化活动空间。网络社区文化的兴起代表着网络文化中社会群体心理的形成,可以看作是对个性无限张扬进行自觉理性限制趋势的兴起。网络上的社会尽管从物理性质上是虚拟的,但是满足了公民对于社区文化上和社会心理上的需求,成为公众自主、自由进行集体式的公民参与的途径。

        (三)公共领域借助网络参与孕育

        公共领域(the  public  sphere)概念是一个复杂的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学者们给予它不同的内涵,哈贝马斯是现代意义上公共领域研究的集大成者。哈贝马斯所谓的公共领域,是指介于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有关一般利益问题批判性的公共讨论能够得到体制化的保障,形成所谓公共意见,以监督国家权力并影响国家的公共政策。哈贝马斯认为报纸和期刊、电台和电视就是公共领域的媒介。这种公共领域由市民社会派生而来,有学者认为:“公共领域是一个属于市民社会的私人领域,而它的功能却在于生产公共理性和建构公共伦理。正是通过它,相互冲突的个人利益得以并存,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得以协调。因此,公共领域实际上是市民社会从自身中发展出来的克服自身矛盾的社会力量。”

        从更加普遍的意义上来理解,公共领域就是指社会意见和思想观念自由表达和交流的公共空间。借助这一空间,民意和民智得以汇聚,道德信仰得以建立,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公民表达了他们的利益诉求和权利诉求,实施了对政府和其他一切权力的监督。在西方社会,现代传媒在公共领域建立和功能发挥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在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需要拓展公共领域,寻求公共讨论空间。但中国传媒体制的单一性决定了其必然处于公共权力之中,中国传媒在实施评判功能时不得不面临外力与内力的双重重压,其与公共权力机关相抗衡的力度与广度也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大众传媒的集团化使得传媒“千台一声”、“千报一面”,非主流的意见一般难以进入主流媒体,即使有不同声音,也微弱得让人难以听见,传媒作为公共领域的媒介功能被严重制约。在公共领域拥抱传统媒体遭遇困境的同时,网络媒体的异军突起让人为之一振。“互联网有着传统三大大众传媒所缺乏的互动性、海量以及匿名交流,互联网有可能成为理想的、开放的、公平的、自由的公共论坛,成为民主交流的社会平台,公共领域的曙光重新显现。”Web2.0时代的到来,网络社区和各类交往渠道不断出现,并且功能日益多样,以此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进来,汇聚人气,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网民借助这些平台对公共事务和公共政策展开讨论、发表政见,对政府和公共权力拥有者提出批评,监督政府和公务员言行,公共领域所具备的功能通过公民网络参与得到初步实现。可见,对于政治生活领域而言,网络所构建的公民参与平台实现了公众之间对于政治问题平等、开放的讨论,并且这种讨论所整合出来的观点作为一种批评的力量制约和影响着政府。这些特点与哈贝马斯所分析的公共领域范畴在功能上具有某种程度的一致性,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公共领域通过公民网络参与在孕育和成长。

        (四)公民意识通过公民网络参与释放

        市民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公民意识的觉醒,强烈、自觉、浓厚而完善的公民意识对市民社会的生成起着基础性作用。市民社会的公民身份首先是由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来标示的。“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对公共事业的投入是公民美德的关键标志。”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在国家和社会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一种自我认识,以及对这些权利和义务实现方式的理解。有学者认为:“公民意识本质上是公民对待公民社会的态度,体现为公民对公民社会的认知、情感体验和行为倾向,具体表现在对公民权利义务的认知、对公民社会价值观的认同、对公共领域事务的关心和参与公民社会活动的行为意向等四个维度。”对于中国社会和中国公民来说,由于历史上长期受到封建专制思想文化的影响,现实中处在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集权政府体制下,中国大众表现更多的是“臣民意识”、“平民意识”和“奴性心理”,作为现代民主社会的公民意识较为淡薄。这一点已经引起政府高层的注意,党的十七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的口号。公民意识的培养不是提出响亮口号,经过一朝一夕的突击就可以完成,需要体制和机制的保障,需要长期的孕育和培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的价值观、世界观发生着巨大的革新,公民文化和公民意识已经开始萌发。公民意识是公民对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既包括公民对于国家、民族和社会的责任感,又体现为保障与促进公民权利,参与国家公共事务和公共政策的意愿和想法。

        我们不难发现,近年来当国家和民族的遇到重大历史事件(如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或是遭受了外来打击(如北约轰炸我使馆、印尼反华事件),是遇到突发灾害(如“非典”、汶川地震),我国人民都表现出了强烈的民族感情和责任意识,体现了我国公民意识、公共精神的勃发。当公民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或遭遇不公平待遇时,追求正义和公平的声音往往会一呼百应,形成一股强大的正义力量制约公权力。这些都证明了市民社会发育过程中公民意识在我国社会的悄然生长。公民意识的兴起必然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付诸行动作为最终目标,而现实社会中公民集体行动受到诸多限制,结社、游行等公民政治参与活动在现阶段还不能按照公民意愿进行。在现实社会中公民意识难以寻找有效的生长点,而互联网则为此提供了便利的平台。公民通过网络参与表达诉求、积聚力量、伸张正义,监督公权力的运行,对国家政治生活和公共政策提出建议,以维护公共利益、追求民主自由作为最终价值指向,公民意识通过网络参与得以进一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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