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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规则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相关的信息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根据《证券法》和沪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就必须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平披露。如果同一家企业涉及A股+H股两地上市公司,要求两地同时报告、同步披露,报送材料及披露内容应保持一致。具体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办法及相关内容如下:

        一、基本规定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范性。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披露信息时,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为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2.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5.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6.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7.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做出或可能做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8.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9.《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要信息披露文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或者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下列文件:

        1.上市公告书。

        2.公司章程。

        3.上市保荐书。

        4.法律意见书。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当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信息。

        四、公开信息披露

        公开信息披露,将分4个层次:

        1.内容与格式准则。

        2.编报规则。

        3.规范问答。

        4.个案与案例分析。

        五、信息披露的方式

        1.依据规定程序公开刊登或送达。

        2.向有关部门履行注册备案手续。

        3.在指定的交易场所备置。

        注意:如果是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有价证券的信息披露还应当用英文表述,英文译本的字义和词义与中文文本有差异时,应当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信息披露原则

        1.真实性原则。

        2.完整必原则。

        3.准确性原则。

        七、需及时披露的信息

        (一)定期报告

        1.年度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经董事会批准后的2个工作日内呈报交易所上市部认可后,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指定报刊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2.中期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经董事会批准后的2个工作日内呈报交易所上市部认可后,将中期报告摘要刊登在指定报刊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3.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完成,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临时报告

        目前主要分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内容。

        1.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都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公告和其他有关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后刊登在指定的报刊上。

        2.股东大会因故延期,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延期的具体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3.上市公司发生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经董事会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证券交易所后刊登在指定的报刊上。

        (1)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上的。

        (2)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上市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收购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3)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额占上市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出售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已与这部分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4)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如果上市公司拟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其是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收购、出售的,应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额确定是否公告。

        (5)上市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按上述A、B项所述标准计算所得的相对数字占50%以上;或按上述A、B项所述标准所得的相关数字占50%以上,且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除须经董事会批准,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外,必须经上市股东大会批准。

        4.关于关联交易公告的披露。

        5.其他重要事项公告:

        (1)预亏风险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出现亏损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发布首次风险提示公告。

        (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上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知悉该事件后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3)担保公告。上市公司发生重大担保事项,即为本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个人债务、个人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涉及的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如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如果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上市公司知悉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4)上市公司以下情况且涉及的数额达到上述收购、出售资产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按上述规定及时披露:

        1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2大额银行退票。

        3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4遭受重大损失。

        5重大投资行为。

        6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7重大行政处罚(若不涉及具体数额,应当披露被查处的具体内容)。

        8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5)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1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7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8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

        9上市公司董事长、1/3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10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更换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法院裁定禁止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上市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上市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的。

        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公司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6)董事会预计上市公司业绩与其披露过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而且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披露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有关因素及其对业绩的影响。

        (7)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出现所有上述情形的,也应一并执行。

        6.上市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披露:

        (1)股票的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或跌幅限制。

        (2)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3)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3个交易日达到15%。

        (4)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连续5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

        (5)当公共传播媒介或网站传播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公告。

        7.关于公司合并、分立事项的披露:

        (1)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先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再抄报证券交易所。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交易所对有关的公告文稿不予审查,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上市公司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处罚

        一、轻度处罚

        1.上市公司若临时报告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可能会误导公众,且拒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做出修改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做出补充或更正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2.证券交易所审核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时,其要求上市公司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告,公司不按要求办理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公司做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3.上市公司未在《证券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将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其定期报告披露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中度处罚

        1.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对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2.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证券交易所失去对其有效信息来源时,证券交易所可以对该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证券交易所恢复有效信息后复牌。

        3.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政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的,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时停其股票上市。

        三、重度处罚

        1.上市公司因上述情形且经查实后果严重的,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2.连续2年亏损的上市公司,未能在《证券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公布第3年年度报告的,自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定期限到期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5个工作日内就其股票暂停上市做出决定。证券交易所做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将通知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上市公司有违反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包括未履行信息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三种处分:一责令改正,二内部通报批评,三在指定报纸网站上公开谴责,并要求上市公司有关责任人支付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三节应当重点披露的事项及提交的文件

        一、“交易”包括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向其他企业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不含主营业务)。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应当及时披露的交易信息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四、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披露交易事项的文件

        1.公告文稿。

        2.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3.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4.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5.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6.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一)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2.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3.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披露关联交易的文件

        1.公告文稿。

        2.前四的第2项至第5项所列文件。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4.独立董事的意见。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关联交易公告的内容

        1.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3.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4.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5.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6.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7.交易目的及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8.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9.“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10.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上市规则”中第9.14条规定的内容。

        (五)免予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及包括的内容如下:

        (一)提交文件

        1.公告文稿。

        2.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3.判决或者裁决书。

        4.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包括的内容

        1.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2.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4.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七、其他特别处理

        只要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公司违反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就将被交易所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一旦问题得到解决,公司也可随时申请撤销其他特别处理。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不再仅仅局限于根据年报披露的情况对公司进行处罚,而是通过及时灵活的处置方式,敦促公司及有关方尽快解决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将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股东权益为负值。

        2.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0条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获准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公司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4.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5.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6.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7.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的。

        8.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显示资金占用事项已消除;公司董事会决议说明违规担保事项已解除或相应审议程序已追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5月30日正式向社会公布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关责任,要求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的披露责任,确保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和其他鉴证报告;保荐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发行人的辅导、尽职调查和保荐责任。

        2.针对当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出以下9个方面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和毛利率分析,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相关中介机构应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

        3.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对于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惩处。证券监管部门将建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根据各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构成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不良行为记录及有关监管措施将记入诚信档案。

        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信息披露工作是细致严格的,董事会秘书作为具体事务的承办人,重点把握的是:

        1.哪些信息需要及时披露。

        2.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3.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有哪些。

        4.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会受到哪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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