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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被誉为“朝阳产业”、“黄金产业”、“绿色产业”,具有能耗少、附加值高、效益显著等特点。文化产业的发展不仅可以实现产业结构优化,拉动GDP增长,更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提升整个国民的素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因此,文化产业是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融为一体的新型产业。但是,从历史的角度看,文化产业从概念提出到发展壮大,经过了一个从批判到肯定的过程。

        一、“文化产业”概念的源起

        一般研究认为,“文化产业”概念的提出源于法兰克福学派对“大众文化”和“文化工业”的批判。霍克海默等一批理论家认为,大众文化一旦进入民众的生活领地,就会造成人们对大众文化的过度依赖性。1947年,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西奥多·阿多诺(Theodor  Adorno)和马克思·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合作出版了《启蒙辩证法》一书(德文为:Dialektikder  Aufklarung),书中提出了“Culture  Industry”的概念,由于是单数形式,当时译作“文化工业”。

        在他们的论著中,他们从艺术和哲学的双重视角对文化工业进行了否定性批判,认为文化工业的本质是反大众的,是一种欺骗大众的工具。在他们看来,工业化的文化产品与其他非文化商品一样,变得商品化、标准化和大众化了。他们认为:“文化工业引以为豪的是,它凭借自己的力量,把先前笨拙的艺术转换成为消费领域的东西,并使其成为一项原则,文化工业抛弃了艺术原来那种粗鲁而又天真的特征,把艺术提升为一种商品类型。……文化工业取得了双重胜利:它从外部祛除了真理,同时又在内部用谎言把真理重建起来。”法兰克福学派的文化工业理论对后来的文化产业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同为法兰克福学派的本雅明(Walter  Benjamin),却对文化工业和大众文化持乐观态度,他在其著作《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中充分肯定了大众文化的积极价值和历史意义。

        后来,随着大众文化的兴起,“文化工业”理论的局限性愈发凸显出来,“文化工业”也就被“文化产业”所代替。如法国的“文化产业”社会学家(莫林、米亚基)就反对阿多诺和霍克海默采用单数形式的“Culture  Industry”一词,因为它被局限在一种“单一领域”之中,这样一来,现代生活中共存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文化生产,都被假设遵循着同一种逻辑。后来的英国伯明翰学派和美国文化学派学者都肯定了文化产业的进步作用,并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

        直到20世纪80年代,当代意义上的“文化产业”一词才得以确定。1980年年初欧洲议会所属的文化合作委员会首次组织专门会议,召集学者、企业家、政府官员共同探讨“文化产业”的涵义、政治与经济背景及其对社会与公众的影响等问题,文化产业作为专用名词从此正式与其母体脱离,成为一种泛化意义上的“文化—经济”类型。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文化产业概念的发展,经过了由批判走向肯定,由“文化工业”转化为“文化产业”的过程。

        二、“文化产业”内涵的界定

        自从文化产业的概念提出并定型后,国内外对于文化产业的定义和内涵进行了不同层面和视角上的探讨,学者和政府及相关组织都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直到今天,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全统一的、定型化的概念。这说明文化产业的内涵处于一个不断生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只能结合特定的历史语境去理解和把握。因为不同的国家地区、不同的文化传承及意识形态导向,都会影响到对文化产业内涵的认识。

        (一)国外对文化产业内涵的界定

        文化产业的概念源自国外,他们对文化产业的理论探讨和产业实践也走在世界前列。

        联合国作为超越国家概念的全球性组织,对文化产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蒙特利尔会议上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该组织在1980年蒙特利尔专家会上对文化产业形成的条件进行了说明:“一般说来,文化产业形成的条件是,文化产品和服务在产业和商品流水线上被生产、再生产、储存或者分销,也就是说,规模庞大并且同时配合着基于经济考虑而非任何文化发展考虑的策略。”这一概念强调了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工业化标准,印刷、出版和多媒体、视听唱片和电影生产以及相关服务等都在其范围之内。

        欧盟将“文化产业”定义为内容产业,认为内容产业是指那些“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及服务的产业”。它包括印刷品(报纸、书籍、杂志等)、音像电子出版物(联机数据库、音像制品服务、电子游戏等)、音像传播(电视、录像、广播和影院等)、用作消费的数字化软件。由此看来,欧盟对于文化产业的界定范围是比较狭小的,仅限于信息传媒及服务方面,对高新技术依赖性比较强,大都位于文化产业的价值链上游。

        20世纪80年代,英国大伦敦议会也提出了“文化产业”的概念。他们认为:

        (1)文化产业是那些没有稳定的公共财政资金维持,采用商业化方式运作的文化活动;是产生财富与就业的重要渠道。

        (2)文化产业是所有与文化有关商业活动的通称,其文化产品用于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英国的文化产业概念显得更具有包容性,突出了其经济属性,这一概念在当时也获得了较普遍的认同。

        美国的“文化产业”被称为“版权产业”,突出强调了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性质。

        在美国,文化产品的工业化程度很高,工业化、商品化、规模化和发达的文化传播能力成为美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特征。

        法国对文化产业的定义是:“传统文化事业中特别具有可大量复制性的产业。”概念对文化产品的可复制性特点进行了强调。

        韩国政府1994年在文化观光部(MCT)内设文化产业局,韩国文化产业振兴政策正式开始推进。《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与文化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有关的产业。”具体行业门类有:影视、广播、音像、游戏、动画、卡通形象、演出、文物、美术、广告、出版印刷、创意性设计、传统工艺品、传统服装、传统食品、多媒体影像软件、网络以及与其相关的产业。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不同是,韩国将传统食品作为文化产业的内容。

        日本政府则认为,凡是与文化相关联的产业都是文化产业。日本的文化产业统称为娱乐观光业。日本将文化产业划分为3类:“第一,生产与销售以相对独立的物态形式呈现的文化产品的行业;第二,以劳务形式出现的文化服务行业,如文艺演出、体育竞技等;第三,其他商品和行业中提供文化附加值的行业,如装潢、形象设计等。”日本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比较严谨,包含了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和文化附加值三个层面,说明日本对文化市场化的重视。文化产业目前已经成为日本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日本政府制定了大量的文化政策予以支持,“文化立国”是日本政府的重要战略。

        以上是主要国家及组织层面对文化产业的界定和认识,这些认识成果极为重要,因为它们直接关乎文化产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除此之外,国外大批学者对文化产业的内涵也进行了研究,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府的决策。相关的学者及其观点如下: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贾斯廷·奥康纳(Justin  Oconnor)认为“文化产业是指以经营符号性商品为主的那些活动,这些商品的基本经济价值源自它们的文化价值”,并界定了16类传统的文化产业:包括“传统的”文化产业——广播、电视、出版、唱片、设计、建筑、新媒体——和传统艺术、视觉艺术、手工艺、剧院、音乐厅、音乐会、演出、博物馆和画廊。

        英国学者尼古拉斯·加纳姆(Nicholas  Garnham)认为“文化产业应是那些适用同类生产和组织模式如工业化的大企业等来生产和传播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社会机构,这些机构生产和传播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如报纸、期刊和书籍的出版部门、影像公司、音乐出版部门等”。

        美国学者斯科特(Allen  J.Scott)认为,文化产业是指基于娱乐、教育和信息等目的的服务产出和基于消费者特殊嗜好、自我肯定和社会展示等目的的人造产品的集合。

        澳大利亚麦觉里大学教授、前国际文化经济学会主席大卫·索斯比(David  Throsby)认为,文化产业就是“在生产中包含创造性,凝结一定程度的知识产权并传递象征性意义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可以看出,各国学者对文化产业的界定都不尽相同,但有关文化产业的一些核心内涵都得到了体现。比如文化产业的商业价值、产业属性等基本上形成了统一的认识。总体上,不管是官方还是学界,他们对文化产业概念的认识,主要是将文化产业定位在为社会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上,但有的强调工业化标准,有的强调创意和知识产权。基于国外的发展现状,有学者认为国外文化产业的概念可以表述为:“凝结一定程度的知识产权,并传递象征性意义的创造性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扩散、聚合体系”。

        (二)国内对文化产业内涵的界定

        我国的文化产业与国外相比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都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

        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综合司编著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强发展第三产业》一书中首次提出“文化产业”一词。

        1998年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成立。

        2000年,“文化产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提出。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把“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区分开来,并制定了一系列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自此之后,我国的文化产业进入了有序、快速的发展期。

        在内涵界定上,2003年9月,中国文化部制定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国家统计局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编制说明》中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其范围包括提供文化产品(如图书、音像制品等)、文化传播服务(如广播电视、文艺表演、博物馆等)和文化休闲娱乐(如游览景区服务、室内娱乐活动、休闲健身娱乐活动等)活动,他们构成文化产业的主体;同时,还包括与文化产品、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活动有直接关联的用品、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以及相关文化产品(如工艺品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他们构成文化产业的补充。”

        从中可以发现,我国政府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是在与文化事业的分离中确立的,它从市场和产业的层面满足公众的文化消费需求。这一分离很好地体现出我国政府对文化产业的辩证认识。文化产业的发展毫无疑问可以拉动经济的快速增长,并使文化产品和服务迅速进入大众消费。但是,文化是一种特殊的资源,放任自流的市场化将会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比如过度的娱乐化、媚俗化,日本在这方面已经凸显出严重的问题。因此,我国在注重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时,也毫不放松对其社会效益的监控,并通过公益性文化事业为大众提供优秀的文化成果,以平衡文化产业带来的负面冲击。

        同样,我国学者对文化产业也进行了多维度的探讨:

        胡惠林教授认为,文化产业是一个以精神产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为主要特征的产业系统。

        张晓明,胡惠林等在《2001~2002年中国文化产业蓝皮书总报告》中指出:文化产业有种种不同的定义。我们认为,就所提供产品的性质而言,文化产业可以被理解为向消费者提供精神产品或服务的行业;就其经济过程的性质而言,文化产业可以被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在我们这样一个特定的制度环境中,文化产业除了具有一般产业属性之外,还具有某些特殊的社会和意识形态属性。

        李江帆教授认为,文化产业就是“国民经济中生产具有文化特性的服务产品和实物产品的单位的集合体。”

        花建教授将文化产业概括为:以生产和经营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为主要业务,以创造利润为核心,以文化企业为骨干,以文化价值转变为商业价值的协作关系为纽带,所组成的社会生产的基本组织结构。

        冯子标教授认为:“文化产业是为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以市场化方式,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活动的总称。这些活动形成了文化艺术业、文化娱乐业、文化产品印刷业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文化产品制造业、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文化用品批发零售业、广电和音像业、新闻出版业、教育与培训业、设计业、文化旅游业、健身与体育业、会展业等。”

        邓安球认为,文化产业是指“为市场进行创造、生产、流通、销售具有文化含量的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之有联系的各种支撑、参与等活动的集合”。

        施惟达认为,文化产业是生产和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相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从中国学者对文化产业的论述看,他们在界定这一范畴时受到西方研究的影响,推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商业化,但又特别注重文化产业的精神性。而这和我国政府在对待文化产业的总体战略上是一致的。

        通过对中外文化产业理论层面上的概观,我们可以发现两者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比如都强调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工业化、商品化、市场化,肯定了文化产业的经济属性;但在产业分类、范围、发展重心、政策导向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界定和认可。在国内通俗一点讲,所谓的“文化产业”即是将各种文化资源按照工业化标准转化为产品和服务推向市场,以获取利润并满足大众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的行业。应该说,文化产业是兼具经济属性和精神属性的行业。

        三、“文化产业”类型的划分

        文化产业是在现实中操作性很强的文化生产单位,它的发展必须在特定的框架和规范领域内才能更好地管理和操作。因此,文化产业的分类和管理就是一个十分现实和严谨的问题,它不仅具有学术研究的意义,更是文化产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世界各国出于不同的国情和统计依据,对于文化产业的类别划分也存在差异,不同的学者对这一问题也有自己的看法。

        从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看,它的包容性越来越强,文化产业的概念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而联合国的产业分类标准,对于世界各国规范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宏观的指导意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将文化产业分为文化遗产、出版印刷业和著作文献、音乐、表演艺术、视觉艺术、音频艺术、视听媒体、社会化活动、体育和游戏、环境和自然10大类。后来联合国对这一分类进行了更加详尽和规范的修订,按照文化产业的性质分为文化内容发展、文化产品的制造、文化内容的翻印和传播、文化交流4大类,下设23个小门类。

        除联合国外,其他国家也有自己的分类标准。如美国的文化产业称为版权产业,分为核心版权产业、交叉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和边缘版权产业4大类,每一类下再细分为小类。其中的核心版权产业包括出版与文学、音乐、剧场制作、歌剧、电影与录像、广播电视、摄影、软件与数据库、视觉艺术与绘画艺术、广告服务等类别,已经成为美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也是拉动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

        日本的文化产业称为娱乐观光业,主要包括文化艺术业(电影制作及放映、展览、音乐及戏剧演出等)、信息传播业(报纸、杂志与图书出版、电视与广告、网络等)、体育与健身业、休闲娱乐业、旅游观光业5类。

        韩国的文化产业范围涉及影视、广播、音像、游戏、动画、卡通形象、演出、文物、美术、广告、出版印刷、创意性设计、传统工艺品、传统服装、传统食品、多媒体影像软件、网络及其相关的产业。

        澳大利亚将本国的文化产业分为5类,分别是遗产类(博物馆、图书档案馆、环境遗产等)、艺术类(文学和印刷、表演艺术、音乐创作和出版、广播、电子媒体和电影等)、体育健身娱乐类、文化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其他文化娱乐类。

        加拿大将文化产业分为信息和文化产业(出版业、电影和录音业、电视广播、因特网、电信业、信息服务业);艺术、娱乐和消遣(演艺、体育、古迹遗产机构、游乐、赌博和娱乐业)等类型。

        我国对文化产业内容与分类的界定源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实践要求,是同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进程相统一的。为了适应快速发展的文化产业,发挥各部门的文化管理功能,2003年7月,由中宣部牵头成立了国家统计局、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文物局等单位参加的“文化产业统计课题组”。课题组第一阶段的成果——《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于2004年3月正式出台,并应用到当年的全国经济普查中。

        在这一文件中,还对含有部分文化活动的行业进行了界定和区别,理清了哪些是文化产业,哪些不属于文化产业。比如在“记录媒介的复制”中,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属于文化产业的范畴,而数据复制、与文化无关的软件复制和资料复制则不属于文化产业的范畴。

        同时,这9类产业部门又可根据与文化的关联程度划分为文化产业核心层(1~4类)、文化产业外围层(5~7类)和相关文化产业层(8~9类)。越靠近核心层,文化产业的文化性越高、越密集;越到外围,文化产业的文化性和文化关联度越低。

        当然,文件对产业的分类划分也存在一定争议。正如文件所言,《文化产业分类》采用社会上普遍认同的“产业分类”名称,既包括了公益性的文化单位,又包括了经营性的文化单位。因此,也就无法用其划分公益性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而且本分类中不包括教育、体育和自然科学研究。尽管存在争议,但这样一个分类划分奠定了我国文化产业统计和管理的基础。

        从国内外对文化产业的分类中可以发现,分类的标准并不一致,可以按文化层次、文化性质分,也可以按行业性质和生产方式分,而且具体的产业类别多是交叉渗透的。但这些分类都是结合当地的文化资源、产业基础和基本国情而定的,它们在本国更具有可操作性。就文化产业的生产来说,不同文化产业所生产的产品最后无外乎两类:实物类产品和服务性产品。实物类文化产品如各种造型艺术、书籍、报刊、文物、音像制品等,以及支撑文化产业生产的相关文化设备;服务类则包含大多数文化产业类别,如各种表演艺术、影视、动漫、广播、游艺、娱乐,以及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都是以提供文化服务为主。以传统产业的划分看,文化产品的生产制造属于第二产业的范畴,而各种文化产品的流通、销售及文化服务属于第三产业的范畴。一般来说,理论上的研究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文化产业的分类需要结合本国实际来构建。

        四、“文化产业”的基本特征

        文化产业作为“产业”除了具有一般产业所具有的特征外,如规模化、市场化、集团化等,还具有其作为“文化”产业所特有的一些特征。这对于我们清晰地、明确地认识文化产业的内涵,探析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前面的论述已经知道,文化产业是以文化资源的研究、设计、开发为依据,并将其文化价值转化为商业价值的产业。和一般的产业相比,文化产业提供的是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它的产品不仅能带来利润,更带有精神性和文化性,能够反映一个国家的文化实力和个人的文化素养。从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出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其特征:

        1.文化产业具有精神属性

        一般的商品都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属性,商品的价值往往单一地体现在其实用性的使用价值上。比如粮食、木材、原材料、能源、实用工具和服务等,都是以满足物质上的需求而生产的。而文化产业所提供的是文化消费品,它的价值并不是以实用性为诉求的,而是满足消费者在精神上的需求。比如艺术品、影视、音像、书籍、娱乐活动等都不是为了得到实际的用处,而是为了谋求某种心理和精神的满足。或者是陶冶情操,或者是休闲娱乐,或者是提高学识修养。也就是说,尽管文化商品都有物质的载体或表现形式,但是它们的价值并不在于物质本身,而在于其所内蕴的文化和精神,甚至带有一定的意识形态性。

        因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具有自己的特征,它的存在往往和国家的政策及意识形态相关联。因此,文化产业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意识形态色彩,成为反映特定国家和地区文化特色的中介和载体。比如美国好莱坞的电影,作为文化产品,它不仅提供了视觉的享受,攫取了高额的利润,更在不断地向外输出美国的文化精神和价值观。透过美国的文化产品,我们能够发现其中的政治思想、道德观念、审美情趣、舆论导向等,它们都内化在众多的文化产品中。同样,我国的文化产品也会体现出这一特征,不仅发挥其商业价值,更能体现精神价值,具有完善个人精神、提升国家文化形象的功能。

        2.文化产业具有创新品质

        文化产业的发展依赖于文化创新,只有创新型的产品才具有生命力。文化产业虽然强调工业化的标准,很多文化产品可以被无限制的复制,但是,最初版本的产生必须具有创新性。而且,创新往往贯穿从设计、生产到流通、消费的整个过程。美国特别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充分说明创新及对创新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文化产业在本质上是以原创性为根本的,作为母本的文化产品具有不可重复性。正是由于创新品质的存在,才使得文化产业的产品或服务获得社会的认同,并且对它的消费使用不会消耗产品的文化价值,能够通过重复生产获得利润,而且生产复制的次数越多,产生的价值越高,影响越大。如果能形成独特的品牌,则更能带来额外的价值。

        3.文化产业具有高风险性

        文化产业的发展不仅受制于国家地区的文化环境和政策法规,更受制于其自身的产业规律。

        文化产业所提供的商品,前期的固定成本都比较高,但是是否能够收到好的效益却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比如唱片的制作,前期在作曲、录音、混音、编辑等环节都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是否获得创作者和听众满意却难以预料。而且,此类产品的复制成本极低,面临着盗版的风险。在加纳姆看来,这种风险来自“受众对文化商品的使用方式具有高度的不稳定性与不可预测性”。而且,文化商品的受众基于不同的文化水准和价值观,可能会导致文化商品或者因层次问题而出现“曲高和寡”的现象,或者因意识形态而被相关部门限制。

        4.文化产业具有低能耗、高附加值的属性

        文化产业被称为“无烟工业”,已经非常明确地反映出其产业性质。它主要是依靠智力、知识和文化创新来带动产业发展,而不是通过物质资源的消耗来实现盈利,而且文化产业将文化、艺术、技术、经济相融合,可开发资源丰富,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质。

        文化产品及服务的消费往往表现为一种品位的象征,它所内涵的文化价值可以超越其商品价值,满足消费者的感性需求,比如品牌认知、视觉传达、心理体验等,都给消费者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在这里,消费者关注的是产品或服务的符号价值,文化产业成为生产经营文化符号的产业,可以创造出更多的附加价值。

        总之,文化产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产业类型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的文化现象,它将在世界经济的舞台上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正如美国学者沃尔夫所言:“文化、娱乐——而不是那些看上去更实在的汽车制造、钢铁、金融服务业——正在迅速成为新的全球经济增长的驱动轮。”同时,文化产业的发展不仅意味着经济的增长和财富的积累,更在一定程度上传播了文化价值观念、塑造了国家形象、丰富了社会文化生活。

        文化产业的发展毫无疑问是需要创意的,但是在产业发展初期,这一基于文化的创意并没有得到特别的强调和重视,而是隐含在产业的内容中。事实上,在文化产业萌生的初期,文化艺术品的复制本身就具有创意的意味,它造就了机器大工业时代的大众文化消费。而进入后工业社会,消费者的文化需求已经更进一个层次,信息数字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创意阶层的形成,促使文化产业进入了一个以产品和服务创新为核心的新阶段,创意的复制和传播全面地提升了文化产业的品质,也带来了更多的利润。顺应文化产业发展的新阶段,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产生,并被广泛接受。总体来说,文化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在产业范围上很多类别都是重合的,只不过文化创意产业更加突出了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创意本质,而且它代表了高技术和高知识的结合,处于文化产业链条的高端。

        一、文化创意的内涵及价值

        “文化创意”是一个比较新近的词汇,可以通俗地理解为是基于文化的创意活动或现象。文化创意的产生及白热化,得益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文化创意可以认为是对文化资源的创造性开发和利用,文化创意产业是文化创意的重要表现形式。

        有研究者给文化创意下了一个定义,认为文化创意是“以知识为元素,融合多元文化、整合相关学科、利用不同载体而构建的再造与创新的文化现象”。这一定义也得到了相关研究者的肯定,认为“将文化创意归纳为一种文化现象是纵观全局的精辟概括,同时,我们必须清楚,此类文化现象是依附在一个全球化市场之上,其背后存在着一条产业链以及消费者阵营。因而,虽然它以‘文化’二字开头,却在经济学、管理学、市场营销学中都占有重要席位,绝非一个单一的人文属性概念”。由此可以看出,当前意义上的“文化创意”带有很强的现代性和产业性,内涵正不断丰富,是现代社会和知识经济发展的产物。

        事实上,广义上的文化创意并不是最近才出现的,它在历史上一直存在,并成为文化积累和文明进步的基础。创意在本质上是指人类的一种思维活动,表现为新的观念、想法、点子、主意,而这些创意的内容可以通过一定的实践转化为文化成果。当然,这个文化成果是广义上的,既包括有形文化,也包括无形文化。因此,创意本身就具有文化属性,它以文化为基础和参照,又促进新文化的产生。所以说,文化和创意在历史上就是密不可分的,“从人类产生开始,人们就不断用创意改造着我们生存的世界。这些创意又经过周而复始的积累、传承和再创新,就成为一种文化。”

        厉无畏先生将创意分为两种:文化创意和科技创意(通常称为科技创新)。他认为文化创意和科技创新是知识经济的核心,是提升产业附加值和竞争力的两大引擎。所谓的文化创意就是为产品和服务注入新的文化要素,如观念、感情和品味等因素,为消费者提供与众不同的新体验,从而提高产品与服务的观念价值。

        在新的时代环境下,文化创意已经从历史的幕后走到了前台,它的价值和重要性已为世人所认识和把握。文化创意可以与当代的产业发展紧密融合,推动创意经济的发展,创造大量的财富,同时实现其社会效益。从产业发展的视角看,文化创意已经成为文化产品和服务拥有竞争力的关键,创意、创新观念已经渗透到更为广泛的经济领域。正如经济学家罗默(P.Romer)所言:新创意会衍生出无穷的新产品、新市场和财富创造的机会,所以新创意才是推动一国经济成长的原动力。

        二、文化创意产业的产生及发展

        与文化产业相比,文化创意产业的出现和发展要晚一些。文化创意产业最早出现在英国,当时称作“创意产业”。因此可以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是在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的基础上产生的。

        1997年5月,英国首相布莱尔为振兴英国经济,提议并成立了“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Creative  Industries  Task  Force)。

        1998年,英国文化媒体体育部(DCMS)首次提出了“创意产业”的概念,并在1998年和2001年两次发布《创意产业图录报告》(The  Creative  Industries  ts),将创意产业界定为:“那些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被英国确认为创意产业范畴的行业包括广告、建筑、艺术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以及电视广播13个行业。英国经济学家约翰·霍金斯在《创意经济》一书中,把创意产业界定为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知识产权分为版权、专利、商标和设计4大类,每一个形式都有庞大的工业与之相应,加在一起这4个部门共同构建了创意产业和创意经济。在政府的支持下,创意产业在英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成为英国经济的一个独特增长点。一系列的数据说明了英国的成功:英国的创意产业在2004年的统计中增长速度为8%,高于1998年的4%。并且在1997~2004年间平均增长为5%,而同期整个经济的增长速度只是3%。创意产业部门提供了180万的就业岗位,令人振奋的是,像休闲游戏、电子印刷等行业的就业正在以每年6%的速度增长。与此同时,创意产业仅在2004年就为英国的出口贸易贡献了130亿英镑,占整个货物和服务出口的4.3%。这种出口还直接为国家博物馆创造了3亿多英镑的收入,而2006年海外对英国电影的投资更是达到历史第二高,达5.6亿英镑。“创意产业”的概念在英国产生后,也随之传到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等,并迅速影响全世界。

        新加坡政府信息与艺术部2000年提出了《文艺复兴新加坡的文化与艺术》的报告,提出新加坡创意产业发展思路:以发展地区性的文化中心为短期目标,以发展文化资本城市为愿景,由建设文化硬件基础的阶段步入开发软件建设阶段。

        2001年,全球第一个跨学科的创意产业学院在昆士兰科技大学成立,其理念是整合表演艺术与创意艺术、媒体与传播、设计等不同学科,为新知识经济中的创意产业培养人才。同年8月,澳大利亚通讯、信息科技暨艺术部发布了《创意产业集群战略研究》(Creative  Industries  Cluster  Study)报告,作为制定产业发展政策的依据。可以说,创意产业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肯定和认可。近年来,澳大利亚的创意产业总产值约占GDP的3.5%到4.5%,有时可达6%,就业人口大约占6%;新加坡通过发展创意产业也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其国内共有7.2万人在8000个企业中为创意产业服务。

        在我国,“文化创意产业”(Culture  and  Creative  Industries)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台湾。2002年我国台湾有关部门首次提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并在2003年台湾文化建设委员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草案》中对文化创意产业界定为“源自创意或文化积累,透过智慧财产的形式与运用,具有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潜力,并促进整体生活提升之行业”。

        香港紧随其后,在2003年发表的《香港创意产业基线研究报告》中使用了“创意产业”这一词汇,并于2005年11月成立了策略发展委员会。为了更清楚地表明努力的方向,香港将创意产业改称为“文化创意产业”,并将其列为新经济增长点,并且作为香港未来集中推动的发展政策之一。

        2006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纲要”》,在党和政府的重要文件中首次使用了“文化创意产业”这一概念。北京市在其“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使文化创意产业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2006年,在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中,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它主要包括:1文化艺术;2新闻出版;3广播、电视、电影;4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5广告会展;6艺术品交易;7设计服务;8旅游休闲娱乐;9其他辅助服务。北京市的这一分类标准,明显是以我国2004年出台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为基础,根据文化创意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类别进行重新组合而制定的。

        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过程看,这一术语更多地带有区域性色彩,国内使用比较多,而国外多用创意产业。但不管是创意产业,还是文化创意产业,只是称谓和行业范围的区别,作为核心要素的创意是相通的。有研究者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是对创意产业的超越,充分体现了该产业的现代性和高科技性,准确表达了现代国内外对文化艺术、传媒产业、软件网络、创意设计、策划咨询、休闲娱乐、体育等行业集合的概括。也有学者认为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是同义词,文化创意产业在某种程度上是更加地区化的创意产业概念。在我们看来,文化创意产业是一种知识密集型产业,它更多地依靠人的智力资源和现代科技支撑,它源于创意产业,两者在内涵上极为相近,但在概念界定上比创意产业更为准确。

        三、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及分类

        创意产业突出了创意的重要性,它可以认为是对人的创意的商业化应用。从字面意义看,创意产业所指更为宽泛,强调了创意,却没有凸显文化。而文化创意产业则更好地表达了“文化”和“创意”结合转化为财富的产业化过程,它代表了现代文化产业的高端和前沿。从目前的发展看,文化创意产业的称谓更适合在以我国为代表的亚洲地区使用。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

        国内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认识,首先比较强调它的创意本质和科技依托。如白庆祥在《文化创意学》中认为文化创意产业可以定义为:“源于文化元素的创意与创新,经过高科技和智力的加工产生出高附加值产品,形成的具有规模化生产和市场潜力的产业。”在这一定义下,文化创意、高科技和规模化生产成为构成文化创意产业的三个步骤。同样的观点还体现在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创意产业中心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界定,他们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依靠人的智慧、技能和天赋,借助于高科技对文化资源进行创造与提升,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产生出高附加值产品,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产业”。中央财经大学的邢华(2009)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文化为内涵,以创意为核心,以数字技术为手段,通过知识产权的运用,具有增加就业和创造财富潜力的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将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等新兴业态结合起来,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

        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另外一个认识视角,是强调文化创意产业的产业层次,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是处于产业链高端的行业。如有学者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是一种通过对知识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延伸出无穷无尽的新产品、新市场、新机会,进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行业。”中国社会科学院张晓明(2005)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是文化产业发展到新阶段的产物,文化产业是文化与经济融合的产物,而文化创意产业是文化与经济融合的一个崭新阶段。文化创意产业丰富和完善了我们对文化产业的理解,文化创意产业是传统制造业“服务化”的新形式和新机会。从对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探讨中不难发现,文化创意产业概念的提出并没有冲击到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概念本身的使用。文化创意产业的很多特点都来自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对于创意的追求也并没有否定文化产业的工业化标准,只不过在文化创意产业中,创意已经渗透到产业的各个环节,并成为最为明显的标识。

        从文化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的关系探讨中,我们可以更清晰地认识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

        在国外,创意产业被认为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新阶段。澳大利亚学者斯图亚特·坎宁安在《从文化产业到创意产业:理论、产业和政策的含义》中认为:“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之间无疑具有关联性,但是我更愿意认为它们之间的差异可以归结为创意产业正在试图描绘出一个历史性的变化,即从被资助的‘公共艺术’和广播时代的媒体转变为对创意的新的和更广泛的应用。”可见,他认识到了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的关联性,相对于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描绘的是一个“历史性的变化”,即对创意的强调和广泛应用。

        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之所以在国内及相关地区被使用,《2006上海文化发展蓝皮书》的总报告给出了自己的答案:“文化创意产业这个概念之所以目前有不少人使用,就是因为它集合了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这两个概念于一身,涵盖了更为广阔的文化经济活动,在中国语境里有弥补文化产业概念不足的意义。”文化创意产业之所以被认为可以弥补文化产业概念的不足,是因为它“超越了一般的产业概念,打破了传统的产业界限,是对产业链中文化创意环节的提炼、分解与重组”。这就使得文化创意产业在内涵上比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更为准确,也更能符合产业发展的实际,体现出与时俱进的品质。

        总体来说,文化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的关系极为密切,两者在外延上相似,但在内涵上有着不同的界定角度。

        首先,文化产业是文化创意产业的基础,文化创意产业是传统文化产业发展的崭新阶段。文化产业的产生早于文化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的出现是文化产业深度发展的结果。文化创意产业重在创意,依赖高科技、高知识,是文化产业中最具创造性的部分,也是真正创造高附加值的部分。

        其次,文化产业所指广泛,它关注所有与文化相关的资源的商业化运作,产业相对简单、粗放,重视工业化复制。而文化创意产业所指相对集中,在源头上强调创意,注重知识、文化、艺术与经济的融合,产业精致、高端,位于文化产业的前沿位置。

        (二)文化创意产业的分类

        文化创意产业不是新创造的一个产业,它在文化产业的基础上确立,而且它的行业种类基本上都包含在文化产业的分类范畴之内,只不过它更加集中于创意部分。

        比如文化创意产业中的造型艺术、表演艺术、音乐、影视、设计、游戏等行业,在文化产业分类中早就存在。只是由于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才有着不同的称谓和分类组合。

        比如英国政府将创意产业分为13个门类,英国学者霍金斯则将创意产业分为15个部类,包括广告、建筑、艺术、工艺品、设计、时尚、电影、音乐、表演艺术(戏剧、歌剧、舞蹈、芭蕾)、出版、研发、软件、玩具和游乐器、电视广播、电子游戏。与此不同,美国学者理查德·E.凯夫斯则认为创意产业包括书籍、杂志印刷业、视觉艺术(油画和雕刻)、表演艺术(戏剧、歌剧、演唱会、舞蹈)、有声唱片、电影和电视节目、时装、玩具和游戏等。新加坡的创意产业基本上采用了英国的定义,将创意产业分为艺术与文化行业、设计行业、媒体业三大类;香港则将创意产业分为文化艺术类、电子媒体类、设计类;台湾地区的具体分类为文化艺术核心事业、设计产业、创意支持与外围创意产业。他们在大类下面又分为众多小类,都强调了行业的文化创造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虽然在称谓和分类依据上存在差异,但是在具体内容上却是极为相似的。这些行业的共同特点是对文化创意和高新科技的依赖度较高,是文化产业中的高端和前沿。

        我国大陆的文化创意产业,在分类上和香港、台湾比较接近。根据中国总部经济网,我国大陆的文化创意产业可以分为四大类:1第一类:文化艺术。包括表演艺术、视觉艺术、音乐创作等。其中,表演艺术的核心产业活动为内容创作,表演制作,舞蹈、戏剧、音乐剧等现代表演等;音乐创作的核心产业活动为作词与作曲、录音产品制造、现场表演。

        第二类:创意设计。包括服装设计、广告设计、建筑设计等。其中,服装设计关联产业活动为平面绘图设计、时尚摄影、配件设计、时装模特塑造等;广告设计核心产业活动包括广告创意、促销活动、公关推动、媒体计划、广告素材的营造等。

        第三类:传媒产业。包括出版、电影及录像带、电视与广播等。其中,出版的核心产业活动为文学创作、书籍出版、期刊出版、报纸出版、杂志出版、数字内容出版等;电影及录像带的核心产业活动为电影剧本创作、制作、展演等。

        第四类:软件及计算机服务。包括软件开发、系统设计、动漫游戏设计、软件维护、信息服务研发等。

        从国内外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分类中可以知道,文化创意产业所包含的面没有文化产业广,但其所涉及的行业都是传统文化产业中比较高端的部分,更多地依靠智力资源谋求发展。比如设计、传媒、软件、艺术等行业,都是物质资源和劳动力消耗极低,而脑力劳动占主导地位的行业。与文化产业的分类相比,文化创意产业的分类集中在现代性、知识性、创新性极强的部门,突出了“文化创意”的中心地位。

        四、文化创意产业的特征

        文化创意产业的特征和文化产业的特征有相通的地方,但是它更多地体现出对文化产业的超越。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分析:

        1.创意为本,知识密集

        文化创意产业是以创意和知识为核心的内容产业,注重知识和文化对经济的渗透,表现为知识的商品化。它颠覆了传统产业创造财富的方式,原创性的文化创意是产生经济效益的主要依据,呈现出高知识、高智能的特征,对人才的知识技能和文化素养都有较高的要求。如文化创意产业对现代科技的依赖性越来越大,它与信息技术、传播技术和自动化技术等的关系越来越紧密。而且,密集的知识和文化要素贯穿于产业的各个环节,可以物化在有形的机器、设备和工具中,也可以表现为无形的工艺、技能、方法、信息资料,和创意人才紧密结合起来。

        2.高风险与高附加值相伴

        在传统的文化产业中也存在这一特征,但是在文化创意产业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风险来自创意产品生产与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因为文化产品和服务更多的是创造新市场,更新消费者的消费理念,而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认同度受多种因素影响,这其中的投资风险是很大的。但高风险和高收益往往是相伴而生的。也正是因为创意的存在,使得产品或服务具有超出使用价值的观念价值,能够满足消费者追求个性和品位、彰显精神气质的要求。好的创意、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能够带来难以计数的商业利益和商业奇迹。在知识经济时代,商品同质化愈演愈烈,消费者更需要在商品中获得人文关怀和情感体验,而这正是“高附加值”的领地,也是文化创意产业的优势。

        3.鲜明的知识产权性

        文化创意产业比传统产业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更高,因为“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部分由无形的、抽象的信息、创意、文化、技术等组成”,如果创意商品被任意模仿和随意复制,那么人的创造力和智慧就得不到尊重,应有的权益就无法保障,整个产业也将变得非常脆弱。因此,文化创意产业需要更加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唯有如此,才能促进这一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4.产业关联度高、融合性强

        文化创意产业与传统产业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它可以超越产业界限广泛渗透进各个行业,发挥文化创意的力量。厉无畏先生认为创意产业是“无边界”产业,他认为“创意产业的根本观念,是通过‘越界’促成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重组与合作,是一个全新的产业发展概念,在产业价值链体系中,创意产业是处于上游的高端产业,可以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相互融合”。同时,文化创意产业不仅能够实现产业越界,而且更是将文化、技术、经济等融合起来,辐射到社会各个层面,比传统产业具有更多的优势和价值。

        五、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态势

        随着知识经济的崛起,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课题,世界各国和地区都越来越重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并提出了相关战略给予支持。由文化创意所衍生出的创意产业、内容产业、版权产业、休闲产业、体验产业等多种经济形态,已经指明了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不得不说,文化创意时代已经到来,文化创意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将越来越紧密。

        近年来,各国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势头也非常好。

        作为创意产业之源的英国,一如既往地将创意产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心。以伦敦为例,目前伦敦文化创意产业每年产值达210亿英镑,成为伦敦市第二大支柱产业。

        预计到2012年伦敦奥运会时,其文化创意产业产值会达到300亿英镑,将超过金融服务业成为最大的产业部门。据英国政府估计,到2017年英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从业人数将再增加15万人,数字化和创意产业将成为推动英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支柱。

        欧盟日前宣布一项预算为18亿欧元的“创意欧洲”计划,旨在促进欧洲文化和创意事业发展。

        根据该计划,2014年至2020年期间,欧盟国家的电影、电视、文化、音乐、戏剧、文化遗产及相关行业将获得欧盟的财政支持,其中电影和音像业获得超过9亿欧元的支持,文化事业获得近5亿欧元的支持。此外,欧盟还将提供2.1亿欧元的新融资担保,使文化和创意行业的小规模经营者能从银行获得约10亿欧元的贷款,还将提供0.6亿欧元用于支持政策合作,以及鼓励开发新受众群体和创新商业模式。

        该计划具体包括,资助30万名艺术家和文化专业人士开拓海外市场;资助超过1000部欧洲电影在欧洲及海外的发行;资助至少2500家影院,使之放映的50%的影片为欧洲电影;资助至少5500本书籍及其他文学作品的翻译;资助文化机构的培训项目,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等。

        我国自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获得了历史机遇和战略支持。虽然我们在工业化和信息化的道路上大大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但是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方面,我们基本上与西方国家处于同一起跑线。这一历史契机决定了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在未来发展上的巨大上升空间。

        从2005年至2010年,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从674.1亿元增加到1697.7亿元,占北京生产总值比重从9.7%提高到12%;年均增速高达20.3%,成为北京服务业中的第三大支柱产业,领跑了首都经济发展。

        据上海市统计局统计,2011年,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约为1940亿元,比上年增长15.8%,占全市GDP约10%。而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的整体规划,2012年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力争突破2000亿元,占全市GDP有望达到10.6%左右。

        《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地图白皮书(2011)》显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已初步形成了以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为核心集聚发展的总体空间格局。国家已命名的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广泛分布于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软件和动漫产业基地集中分布于中东部区域中心城市,以及成都、西安等少数西部省会城市。以上数据无疑以事实说明了文化创意产业在国内外的快速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和繁荣,意味着全球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文化创意的理念和产品已经伴随着全球化的脚步进入人类生活的各个角落,影响到整个社会生态的建构。

        从世界经济的走向看,21世纪将是文化创意产业的世纪,文化、科技、经济的融合将会日趋增强,人的创造力将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我国近年来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大力支持,无疑顺应了世界经济发展的方向。

        “案例”一词,由英文单词“Case”翻译而来,通常来说,案例是实践中发生的带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典型事例,它反映一个问题、一件工作、一个事件发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通过对这些典型事例的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思路。案例的价值在于它们都是已经发生过的、具有代表性的事件或现象,因此,案例的可信度和说服力要比理论上的模拟、推演、论证要现实、可靠。有句话叫做“案例是小历史,历史是大案例”,又说“学史使人明智”,通过案例来总结成功的经验,汲取失败的教训,获得未来发展的启示,是极为必要和有价值的。

        在世界范围内,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历史并不久远。如果从英国成立“创意产业工作组”算起,只有十余年时间。但是,我们不可否认,这一产业的发展速度和影响力在当今世界都是难以想象的。在这短短的时间里,很多文化创意产业的经典案例出现,它们书写着创意和智慧带来的奇迹,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放眼中外,《阿凡达》、《士兵突击》、《喜羊羊与灰太狼》、北京798艺术区、大芬村、鸟巢、奥运会、NBA、凤凰卫视等,这些案例分布在影视、动漫、艺术、设计、体育、传媒等不同领域,他们都是文化创意产业的典型。纵观这些案例,每一个案例的成功,都有其依托的资源、条件和技巧,代表了比较合理的创意操作模式。对于经典案例的剖析和解读,无疑可以给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文化创意案例的价值基本上可以从三个层面去认识:首先是感性认识层面,表现为内容价值;其次是思维延伸层面,表现为理论价值;最后是实践应用层面,表现为启示价值。

        在感性认识层面,文化创意产业的每一个案例都表现为具体的内容,在案例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它的发展背景、发展历程、创意要素的构成以及取得的成绩。这些感性的案例鲜活而生动,会慢慢沉淀在我们的头脑中,变成我们知识储备中的重要材料,在需要的时候它们将被激活。大量的案例可以开阔人们的视野,也可以引导人们深入探索未知的领域。

        在思维延伸层面,文化创意产业的案例会刺激我们去思考和总结,从案例中寻找灵感和思想。案例的真正价值不在于对现象和事实的描述,而是需要从对现象的感性认识中进一步深入,以比较、分析、综合等方法,发掘案例内含的发展规律、成功要素及不足之处,并将这些总结出来的经验和原则内化在自己的知识结构中,为我所用。案例的价值在思维层面所要解决的是让人们明白“为什么”和“怎么样”的问题,它有助于人们提高独立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准确的判断力,以及获得创造性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实践应用层面,文化创意案例充分体现出案例的借鉴和启示价值。从案例中我们汲取到了营养,获得了一定的经验、技巧和方法,而这些是可以运用到新的创意活动中去的。创意是不可复制的,但是创意的思维方式是可以被掌握的。案例中的创意要素可以刺激产生新的创意,就像核裂变一样,爆发出无尽的能量。在文化创意产业中,创意的核心作用已得到广泛认可,但是创意的产生和策划应用并不是无源之水,在根底上它需要深厚的文化滋养,在产业运营上它需要案例实践带来的启示。尤其是在创意产业实践发展快,理论建设相对滞后的当下,案例的价值更为突出。

        文化创意所涉猎的范围极广,创意的方法也难以穷尽。通过成功的案例来总结经验,锻炼思维,启迪灵感和创造力,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但是某一特定案例的成功,总会有它特殊的境遇和条件,我们必须要以辩证的视角去审视和理解。对于创意工作者来讲,感受案例,了解案例,是为了站得更高,走得更远,做得更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不能迷信案例,不能一味地模仿案例,要考虑到语境的变化。案例的价值主要在于能够提供某些创意的方向,一些能够启迪灵感迸发的元素,一些思考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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